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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993年出生的歌廳女服務員於可抗癌食物心,在單位喝酒與主管陳某及陳某的女友發生肢体衝突,隨後指使男友及男友的朋友持木棍打了對方一頓,最終致主管死亡。記者昨天獲悉,市二中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於可心有期徒刑15年,判處兩名行凶者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15年。
  京抗癌食物華時報記者裴曉蘭
  □緣起
  歌廳內起衝突陪酒小SD記憶卡妹被打
  於可心現年21歲,案發前是通州區一家歌廳的陪唱小妹,此案被害人陳某遇害時24固態硬碟歲,在歌廳做主管,陳某的女友李女士是歌廳收銀員。
  據李女士陳述,2013年1月14日凌晨2時許,她和陳某等幾SD記憶卡個朋友在歌廳唱歌喝酒,一個朋友叫了於可心陪唱,其間,她聽見於可心罵陳某,就和對方理論、互罵。李女士說,於可心當時向她扔了酒瓶,被陳某擋開,後雙方被勸開。隨後,她又看到於可心打了陳某一個嘴巴,還踹了一腳,於是她便衝過去和於可心廝打在一起。
  於可心則供述,早些時候她陪客人唱歌已經喝了很多酒,但在包房,陳某又灌她啤酒,她因此與陳某及其女友發生衝突。此後,陳某和李女士又到另一個包房對她拳打腳踢,她因此報警。
  □報複
  咽不下這口氣男友為其出頭
  民警到歌廳後將陳某帶走,並讓於可心自己去醫院看病。於可心說,由於當晚喝了很多酒,她就沒去醫院,一名女性朋友將她送回了暫住地。這名女性朋友證言顯示,於可心的手背被打腫出血了,臉上、脖子上都被抓破。
  於可心當晚給男朋友王震打了電話。王震現年35歲,此前因犯綁架罪於2004年3月被判刑12年。
  天亮後,王震又給朋友李向陽打了電話。李向陽現年40歲,因搶劫罪於2000年10月被判刑14年。
  王震於上午9點開車帶著李向陽到通州找到於可心。
  於可心供述,上午10點多,她和陳某通電話時,陳某說如果她追究責任,他也追究,還讓她去派出所撤案。王震隨後開車帶她和李向陽去了派出所。在派出所北邊的停車位等待時,她看見陳某和其女友從派出所出來,就和王震、李向陽說:“我咽不下這口氣,打他一頓得了。”
  李向陽也供述,於可心向他們指認了“欺負她的人”,並說打對方一頓,嚇唬嚇唬。
  □案發
  派出所旁施暴男子傷重身亡
  據被害人李女士說,她是被陳某打電話叫到派出所的,做完筆錄,她和陳某準備回歌廳。走到馬路邊時,一輛黑色轎車內下來兩名男子,一人手裡拿一根棒球棍開始打陳某的頭部。陳某倒地後,一名男子打了她的後背和左臂。她倒地後,打她的男子又過去打陳某頭部兩下。之後兩人駕車逃跑了。
  當時陳某頭部出血,呼吸斷斷續續的,喘不過氣,李女士趕緊打110報警。
  一名路過的司機也報警稱,自己看到兩名男子一起用棍子毆打一名倒地男子的身體和頭部,倒地男子一直雙手抱頭。
  陳某被送到醫院後,因顱腦損傷經搶救無效於同年1月21日死亡,李女士經鑒定構成輕傷。
  2013年1月16日,於可心等3人被公安機關查獲歸案,後被提起公訴。檢方指控,於可心、王震、李向陽均涉嫌故意傷害罪。
  □翻供
  陪唱小妹辯稱沒有指使打人
  受審時,於可心翻供,辯稱自己沒有指使王震、李向陽毆打被害人。法院認為,經查,於可心的指使行為,有王震、李向陽供述、被害人陳述、於可心與王震的多次通話記錄等證據予以證實。且於可心在偵查階段亦曾多次供認,並有親筆供詞。
  李向陽辯稱沒有毆打陳某,王震辯稱其僅打了陳某腿部一下。對此,法院認為,此案被害人李女士陳述、目擊證人證言等證據,能夠證明案發現場有兩名男子持械毆打陳某的頭部。
  □判決
  幫朋友打人者被判無期徒刑
  案件審理期間,王震一次性賠償陳某的父母28萬元,於可心一次性賠償3萬元,陳某的父母撤回對三名被告人的附帶民事訴訟,並對王震表示諒解。
  法院認為,於可心不能正確處理與他人的矛盾,糾集、指使並伙同王震、李向陽,由王震、李向陽持械故意傷害他人身體,致一人死亡,一人輕傷,三人的行為均構成故意傷害罪。王震、李向陽都是累犯,依法應從重處罰。鑒於王震積極賠償獲得陳某親屬諒解,對王震從輕處罰。
  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李向陽無期徒刑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;判處於可心有期徒刑15年,剝奪政治權利3年;判處王震有期徒刑15年,剝奪政治權利3年。法院同時判決三人連帶賠償李女士的醫療費等損失共計1.5萬餘元。  (原標題:與歌廳主管喝酒起衝突陪酒小妹找人打死對方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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